近日,四川省消委就此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连锁(加盟)店消费时要谨慎,以免赔了银子伤了心。
据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介绍,我国现今加盟连锁店可分为三个种类:
———直营连锁。各连锁店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归总部所有,总部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及管理权。连锁店所办的各项活动,如促销等,都由加盟总部统一筹划。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总部享有和承担。
—&mdash,洗衣连锁;—特许加盟。加盟总部以签订合约的方式,将总部之商标、服务精神、产品、服务、技术、专利及其他支援系统等授权给加盟者,共同合作经营加盟店,总部对加盟店的约束力较高。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经营风险以及第三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共同的责任。
———自愿加盟。加盟者自行向加盟连锁业要求加盟,并缴付业者所订的加盟权利金或保证金,取得加盟资格,通常签约后,总部会提供授权,使用其商标和整体之企业识别系统及物流供货系统等,加盟店由加盟者自行经营,一切营运与员工、盈亏等由加盟者自行负责。
“在选择加盟连锁店消费时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连锁总店和分店之间的关系。”刘亚兵提醒消费者,如果属于前述第一、二种加盟连锁方式,则加盟连锁总店对分店的法律责任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如果属于第三种加盟模式,则消费者只能向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加盟店主张权利。这意味着消费者遇到第三类的加盟连锁店时,应该仔细进行鉴别,不要盲目相信品牌。
□典型案例
眉山某摄影店为某婚纱摄影公司全球华人连锁的加盟店,然而在接受了许多消费者缴纳的摄影费用后,该店老板却立马关门停业没了音讯。此后,消费者自发组织起来和该婚纱摄影公司总公司进行协商,甚至有消费者报了警,但总公司却多次发布公告表示不应替加盟店承担相应责任。无奈之下,消费者拨通了眉山消委会与四川省消委会的电话。
鉴于该加盟店老板已卷款潜逃,导致众多已向该店缴纳相关费用而未得到摄影服务的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消委会认为,作为批准加盟的总公司理应负有管理责任,同时加盟店的协议合同表明,总公司不光负有管理责任,还有着债务债权关系。
经过省消委会和眉山消委会多次与该连锁公司协商,最终该公司同意消费者可以到就近的乐山摄影店进行拍摄。
上海市民瞿女士将自己编织好的一件新毛衣送到某品牌洗衣连锁店干洗。然而从洗衣店取衣服的时候,瞿女士发现新毛衣严重缩水,已无法再穿。瞿女士要求赔偿未果,于是将连锁店总部告上法院。然而,庭审时,瞿女士才明白,她去的那家某品牌洗衣连锁店并非直营店,而是加盟店。
随后,法院认定,加盟店是独立的经济个体,连锁店总部不需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经调解,瞿女士获得了400元钱的绒线成本费,其他损失并未得到赔偿。